第378章 请尊重司法独|立

而同样对少帅钦佩至极的原辽宁高等法院审判厅厅长、现在的东北司法委员会主任王瑞之,却从中得到了启发,他与曾为少帅秘书、新民司法委员会主任、现任人民党纪委书记的吴家象一道,在东北法学界的倡议下,开展了一场规模宏大、时间悠长、影响深远的大讨论:党治和法治的关系。

人民党的影响越来越大,最后获得东北的政权基本无人怀疑,假以时日夺取全国政权也不是没有可能,但是等到那一天,在张汉卿建党宗旨里“党|领导国家”的前提下,党权和法权哪个大?

清季以降,“欧风美雨驰而东”,包括宪政、三权分立等在内的理论与政体被引入中国,开始了一场宪政实验。与此相适应,一套以司法独|立为主旨的西式司法理念与制度也开始在中国展开。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后,赓续其事。北洋政|府时期的多部约法、宪法也有相同或类似的规定,反映了北洋时代国家对司法独|立、超越党派政治的诉求。

但正史上从1920年代起,随着国民革命的兴起和国民党党国体制的建立,北洋时期宣扬的“不党”司法逐步被“纳入”国民党党国体制之中,司法开始“国民党化”。新中国成立后,延续这种制度设计,虽然法院、检察院系统|独|立办案的设置使中国慢慢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上来,但各级政|府中设置的政法委书记的职务还是给法治建设带来一些困扰。当代许多中国人也在提问:党大还是法大?

张汉卿觉得有必要给国人一个解释,尽管他本人从穿越前到穿越后一直纠结不已。

他欣赏英美等国家的法治,他们由于多年的建设,已经形成了相当完善的制度;而中国由于两千年封建社会的余毒,人治的思想根深蒂固,权大于法的现象屡禁不绝,“官|二代”们对于法的蔑视是骨子里发出的,要不然怎么会有“我爸是李刚”的奇疤事件、愤怒了无数国人?

之所以后世的中国人会产生党权大于法权的感觉,是因为它反映了实际存在的一些现象: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观念不强,决策不讲程序,办事不依法依规,甚至以言代法、以权压法、徇私枉法,这些现象的存在,严重影响了群众对法治的信心,产生“权比法大”、“党比法大”的感受。

但如果往深里看,“党大还是法大”其实是个伪命题。因为从逻辑上讲,党的本质是政治组织,法的本质是行为规则,两者不存在比谁大的问题,否则就会陷入话语陷饼。如果说党比法大,那就是承认依法治国、法治都是假的;反之,那又好像党的领导出了问题!

这也是张汉卿一直在解决、现在在规范上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事:用法治规范党员,用党章领导法治,两者其实并不冲突。原则性的时候体现党的领导,具体的时候体现法治的精神。所谓具体,是做为个体的人民党员,无论职务有多大,只要犯了国法,不能仅用党纪来处理,国法同样要兼顾。一句话,党员犯了法,与非党员的处罚是一致的。

所以,张汉卿既肯定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作用,也避免党权对法治的可能干扰,在新民行政管理实践时就坚决不设立管理公、检、法、司的政法委书记,而是由党的副书记“联系”四套班子就是一种设计。

只要有人的地方,就有江湖。体现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作用,不一定就要硬安一个政法委书记来进行管理,可以换成一个机构或组织。这个机构或组织,张汉卿选择了议会。

由于议会是完全体现了党的意图,所以各级法院、检察院向各级议会负责就很好,也不会偏离党的领导这个大前提。议会本来就是监督政|府的,那么具体在法律意义上实现监督任务的法院、检察院可以不受政|府主体制约地实现对政|府雇员实现法制监督,这才是真监督。否则,管理同级法院、检察院的政法委书记犯了事,作为下级,怎么去实现对上级的约束和监督?何况有很长一个阶段,政法委书记又是同级党的常委,决定着同级两院内很多党员干部的升迁命运?

按这个思路,后来形成了中关于党员违反的处理原则,也是后来有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奠基。它在东北法学界持续发酵,远在关内的同仁们也嗅到了余香。

也许是“五四运动”余温里民众对段政|府抗议的热情未减,或是感觉到奉系的表态得到国内舆论的声援后声势浩大,中|央政|府考虑了数日之后,最终还是选择了在法律框架内解决自己的名誉受损问题。

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堂接受了安福政|府的诉状,向总经理邵力子、总编辑叶楚伧发出传票,二人聘请林百架为辩护律师。该案于同年10月3日开庭,主审法官是英国副领事,陪审是华人法官俞英荪。在中国领土上,中国政|府控告中国平民的案件,却由外国殖民者来审理,这听起来让人觉得不合常理,但在那个纷乱的时代却数次发生,1903年“苏报案”也是同样发生在上海租界,国家积弱,就会无力抵抗被外国欺凌。

在法庭上被告叶楚伧义正言辞的说道:“本人主笔报章已有十年之久,现任总编,当负刊载上之责任,但不负控告书中所谓诽谤侮辱大总统与在职官员之罪责。”“实系以游戏文字对于政策上之批评,并无侮辱之意义。本报与作者的本意相同,是在希望中同有良好之政|府,使中华振兴,独止昌强,国民享和平自由幸福。”

被告方律师林百架为两人申辩,称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能充分指控侮辱诽滂,理由如下:

“1、按照中华民国宪法之规定,人民有言论之自由;

2、原告控案应有北京政|府派员来沪,提出充分证据;

3、被告此项文字,乃法律所许可,且目的为中国有良好政|府,实无侮辱意义。”

据此要求撤销案件,宣告无罪。

安国政|府律师穆安素坚持被告有罪,他说“此项文字,足使人民讥笑大总统与在职官员,非但侮辱之日引起人民之轻视及本人之羞耻,而且遗毒久远,请公堂应从四个方面考虑该项文字之恶劣后果,即被侮辱者之地位;侮辱之方法;侮辱时间及地点;侮辱人之地位。”并又加了一项罪名:“此项文字一经刊载,使政|府要人遭轻视,于和议前途大有妨碍。”

基于此点林百架给予了有力批驳:“北京政|府与广州护法政|府之间的谈判,早在本年2月20日开始,由于北京方面没有诚意,已在本年5月24日终止,这已为众所周知。试问此项文字刊发在本年9月15日,于百日前谈判破裂结束之和议,究竟有何妨碍?”

双方唇枪舌剑论辩激烈。主审法官英国副领事与陪审的华人法官俞英荪合议后,并没有如安国政|府的期待查封报关重判报人,也没有林律师主张的那样宣判无罪,而是认为这篇文章虽然在文字上侮辱了大总统和政|府官员,但是“本意良好,颇有价值”,最后宣判处罚叶楚伧和邵力子二人各一百元大洋。

这个判决和段祺瑞、徐世昌等人的预计相差悬殊,难以平复其胸中愤懑,穆安素向法庭提出叶楚伧有过两次不服判决的“前科”,要求对被告从严究办,加重惩处。主审法官认为穆安素藐视会审法庭,当庭严词拒绝。至此轰动全国的侮辱大总统案得以了结。

张汉卿适时地窜出来恶心下段祺瑞,反正前段时间“五四运动”最热烈的时候,他跟段祺瑞政|府打了不少口水仗,他的老爸也和皖军交了恶。这种利害关系的变化,是任何言语的讨巧都挽回不过来的了。既然如此,干脆得罪到死。

他向邵力子、总编辑叶楚伧发电祝贺,并说“此为民国法治成功之先例”,并表示东北自治政|府下的司法委员会将负责这两百元的处罚,如果两人不方便的话。

这是纯粹的幸灾乐祸了,民国的记者条件和一般的人民差距还是蛮大的。

后来有人在报上讽刺此事说:“大总统的名誉也就值两百元大洋”,经此事后却名声大振。经过此案,段祺瑞、徐世昌等人成为全国民众口中笑柄,“安福系”灰头灰脸,皖系诸公长时间抬不起头来,不但政治仗输了,在心理上的阴影可能更大。

当时,执政当局政要受此辱骂,其恼羞成怒气急败坏的情形可想而知,必定想要严惩报馆和作者,然而他们首先想到不是先抓后审,而是寻求也只能谋求在法律框架内解决。

同时在法庭作出仅仅罚款的判决后,他们虽心怀愤懑却也认输服从,没有再加害于人,说明他们的心目中还是有法治观念的,没有动用手中的权利泄私愤凌驾于法律之上。

以法制而非人治,北洋这段时期的司法独|立在中华民族历史上闪耀着永久的光辉。